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3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儒
- 相對人
- 九俐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毓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聲字第1978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已登記解散在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為釐清相對人之清算程序是否完結,有閱覽96年度聲字第1978號卷宗之必要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8437號債權憑證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