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5號聲 請 人 立洲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靜 聲 請 人 雷電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海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智仁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立洲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後,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八三八八四號就如附表一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雷電光能有限公司提供新臺幣伍拾參萬元後,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八三八八四號就如附表二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假扣押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36 條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故假扣押之執行亦係以查封為開始,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如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其程序方為終結。原判決以假扣押查封完畢,認為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不得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自難謂合,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328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又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為聲請人立洲電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立洲公司)於民國90年10月25日向鈞院民事執行處拍定取得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建物時,一併買受,並已付清價金而取得所有權,嗣將之出租予第三人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原名鑫二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成鑫公司);而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則為聲請人雷電光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雷電公司)向暉弘公司及金成鑫公司所買受,均已取得所有權。然相對人分別持假扣押裁定、和解筆錄、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7號、105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動產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已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號: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123號)。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必受難以補償之損害。聲請人願供擔保,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請求系爭執行事件於聲請人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83884 號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如附表一、二所示動產分別屬聲請人立洲公司、雷電公司所有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3123號受理中,而前開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卷宗及105 年度訴字第312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前揭執行事件對如附表一、二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規定,於法即無不合。惟因聲請人所提起之該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有無理由,尚須經法院判決審認,若該訴訟並無理由,則相對人將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不當而可能遭受損害。是本院審酌如附表一、二所示動產之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2,445,000 元,有正中資產鑑定有限公司105 年11月9 日正中字第1050024 號函暨估價報告書附於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83884 號卷宗可稽;而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台中商銀、海將公司之債權額分別為3,813,445 元、1,200,000 元、2,682,000 元,共計7,695,445 元,足見如附表一、二所示動產之價值顯低於相對人之債權額,而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排除如附表一、二所示動產受強制執行,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分別以如附表一、二所示動產之價值即100,000 元、2,445,000 元為準;復參酌聲請人所提起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其歷審(即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共計4 年4 個月,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本院估計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應分別為21,667元、529,750 元,本院因認聲請人立洲公司、雷電公司所應供之擔保應分別以25,000元、530,000 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另查,本件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持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2651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對金成鑫公司之財產假扣押,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7號受理後,依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之聲請,對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所示之動產實施假扣押查封程序,嗣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於取得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56 號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後,於同年10月21日聲請本院調卷拍賣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7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所查封之財產,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118933號受理後,因該事件與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83884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物相同,因而於105 年10月26日併入該案辦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基上,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7號強制執行之執行標的物於實施假扣押程序後,既已交付執行,即脫離假扣押之處置,假扣押執行程序即已終結,聲請人聲請停止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7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即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廖于萱 附表一: ┌────────┬───┬───┬────────┐ │ 物品名稱 │單 位│數 量│ 價格(新臺幣)│ ├────────┼───┼───┼────────┤ │天車含電路設備 │ 組 │ 1 │ 100,000元 │ │(不含軌道) │ │ │ │ └────────┴───┴───┴────────┘ 附表二: ┌──┬────────┬───┬───┬────────┐ │編號│ 物品名稱 │單 位│數 量│ 價格(新臺幣)│ ├──┼────────┼───┼───┼────────┤ │ 1 │污泥板框壓縮機 │ 臺 │ 1 │ 180,000元 │ │ │(含隔膜幫浦) │ │ │ │ ├──┼────────┼───┼───┼────────┤ │ 2 │蒸氣鍋爐(E002)│ 臺 │ 1 │ 100,000元 │ ├──┼────────┼───┼───┼────────┤ │ 3 │空污處理塔設備 │ 套 │ 1 │ 400,000元 │ │ │(洗滌塔、風車、│ │ │ │ │ │控制箱、幫浦*2)│ │ │ │ │ │A001 │ │ │ │ ├──┼────────┼───┼───┼────────┤ │ 4 │蒸汽鍋爐(E003) │ 臺 │ 1 │ 10,000元 │ ├──┼────────┼───┼───┼────────┤ │ 5 │空污處理設備(洗│ 套 │ 1 │ 400,000元 │ │ │滌塔、風車、控制│ │ │ │ │ │箱)A002 │ │ │ │ ├──┼────────┼───┼───┼────────┤ │ 6 │廢水沉澱槽 │ 個 │ 1 │ 30,000元 │ ├──┼────────┼───┼───┼────────┤ │ 7 │廢水快混慢混槽 │ 個 │ 1 │ 30,000元 │ ├──┼────────┼───┼───┼────────┤ │ 8 │污泥濃縮槽 │ 個 │ 1 │ 30,000元 │ ├──┼────────┼───┼───┼────────┤ │ 9 │液鹼儲存槽 │ 個 │ 1 │ 80,000元 │ │ │(FRP) │ │ │ │ ├──┼────────┼───┼───┼────────┤ │ │砂濾塔 │ 個 │ 1 │ 20,000元 │ ├──┼────────┼───┼───┼────────┤ │ │廢水總控制箱 │ 個 │ 1 │ 35,000元 │ ├──┼────────┼───┼───┼────────┤ │ │白鐵滾筒 │ 個 │ 6 │ 90,000元 │ │ │(二連式) │ │ │ │ ├──┼────────┼───┼───┼────────┤ │ │白鐵滾筒 │ 個 │ 3 │ 30,000元 │ │ │(單連式) │ │ │ │ ├──┼────────┼───┼───┼────────┤ │ │堆高機TOYOTA25 │ 臺 │ 2 │ 300,000元 │ │ │7.75KG/CM │ │ │ │ ├──┼────────┼───┼───┼────────┤ │ │車輛(三菱) │ 臺 │ 1 │ 400,000元 │ │ │230-S6 │ │ │ │ ├──┼────────┼───┼───┼────────┤ │ │環保設備共4 個水│ 組 │ 1 │ 40,000元 │ │ │槽 │ │ │ │ ├──┼────────┼───┼───┼────────┤ │ │橢圓天車及電子設│ 組 │ 12 │ 180,000元 │ │ │備(不含軌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