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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告
瑞達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本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1,26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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