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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
    林楊為

  • 原告
    瑞達得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瑞達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本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1,269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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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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