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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告
Far Eastern World Inc.遠東世界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閎森
被告
立大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立大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1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1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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