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王姿婷
- 法定代理人張和明
- 原告蔡佳鴻
- 被告梧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 告 蔡佳鴻 被 告 梧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梧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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