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7號
- 原告
- 王裕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朝勝即富安工程行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1099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1,5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