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雷電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名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67,5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42,2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1,78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