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陳柏昇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幼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