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9號
- 原告
- 陳柏昇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幼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昱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