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 告 鋐耀彩色鋼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聰明 被 告 陳三元即詠荃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