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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3號

原告
鋐耀彩色鋼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聰明
被告
陳三元即詠荃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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