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 原告與被告陳子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