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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 原告與被告陳子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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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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