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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91號

清算合夥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1號

原告
王涼洲
被告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8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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