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王涼洲 被 告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