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3號
- 原告
- 正億展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蓁
- 被告
- 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大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16233 號),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872 元,應繳裁判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