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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告
正億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蓁
被告
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大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16233 號),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872 元,應繳裁判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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