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20號
- 原告
- 碁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玉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476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