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金承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恒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麗芬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1611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