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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告
金承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恒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麗芬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1611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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