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2號
- 原告
- 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學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展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6,038 元,應繳裁判費28,1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6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