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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夏一峯

  • 原告
    江選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江選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誠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7049元【詳見本院105年7月27日訊問筆錄所載】,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僅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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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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