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江選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誠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7049元【詳見本院105年7月27日訊問筆錄所載】,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僅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