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9號原 告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3,59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