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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告
昌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穎
被告
卷毛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楊洲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5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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