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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83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告
鄭閔馨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眉萱律師
被告
超級多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鵬仁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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