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鄭閔馨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郭眉萱律師 被 告 超級多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鵬仁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