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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告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瓊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被告
紅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25萬9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17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2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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