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99號
- 原告
-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瓊
- 訴訟代理人
- 劉昱伶
- 被告
- 紅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25萬9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17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2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