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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3號

原告
台灣捷時雅邁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川通則
被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3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⑴新臺幣(下

同)377萬2,990元;⑵日幣2,905萬6,900元(依台灣銀行105年7

月4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之牌告匯率為0.3156),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294萬3,348元【377萬2,990元+(日幣2,905萬6

,900元×0.3156)=377萬2,990元+917萬358元=1,294萬3,3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萬5,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萬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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