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 告 湯珈蘋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原 告 葉博勝 蘇志銘 謝宜臻 黃彥霖 黃姿盈 魏健安 陳雅琪 陳欣怡 黃思瑄 劉珮玉 洪依馨 江芯沛 鄭安好 上十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秦哲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廖健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