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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吳國聖

  • 當事人
    湯珈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   告 湯珈蘋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原   告 葉博勝 蘇志銘 謝宜臻 黃彥霖 黃姿盈 魏健安 陳雅琪 陳欣怡 黃思瑄 劉珮玉 洪依馨 江芯沛 鄭安好 上十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秦哲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廖健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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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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