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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73號

原告
湯珈蘋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原告
葉博勝
原告
蘇志銘
原告
謝宜臻
原告
黃彥霖
原告
黃姿盈
原告
魏健安
原告
陳雅琪
原告
陳欣怡
原告
黃思瑄
原告
劉珮玉
原告
洪依馨
原告
江芯沛
原告
鄭安好
上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秦哲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廖健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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