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達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 萬4245元,應繳裁判費4 萬98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後,尚應補繳4 萬9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