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5號
- 原告
- 林陳勉
- 原告
- 林淑婷
- 原告
- 林淑美
- 原告
- 林淑芬
- 原告
- 楊金蓮
- 原告
- 林健宏
- 被告
-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聰賓
- 被告
- 金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福
- 被告
- 天鷹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46,500元(計算式:16500X990+16500X749+16500X82=30046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