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5號

原告
林陳勉
原告
林淑婷
原告
林淑美
原告
林淑芬
原告
楊金蓮
原告
林健宏
被告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被告
金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福
被告
天鷹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46,500元(計算式:16500X990+16500X749+16500X82=30046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