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14號
- 原告
- 陳淑華
- 原告
- 莊金水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莊永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東龍律師
- 被告
- 莊艾恩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涂芳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李麗櫻應給付原告莊金水新臺幣(下同)2,044,000元、原告陳淑華25,056,03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連帶返還原告莊金水所有之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24,520股。」,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100,030元,而第二項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原告莊金水所有之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24,520股部分,價值共計9,163,409元,有原告提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在卷可稽,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63,409元,合併計算共為36,263,4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31,1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