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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王怡菁

  • 當事人
    孫翊華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17號原   告 孫翊華 上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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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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