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17號
- 原告
- 孫翊華
上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