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17號原 告 孫翊華 上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