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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17號

原告
孫翊華

上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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