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25號
- 原告
- 品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采妡
- 被告
- 永順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助
- 被告
- 正祺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7,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