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65號
- 原告
- 吳東翰即藏藝室內設計工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欽澤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037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025 元,應徵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