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90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許志勇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2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5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