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97號
- 原告
- 光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儀泉
- 原告
- 林久淳
林揚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高阿在、林美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56萬5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萬5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