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97號 原 告 光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儀泉 原 告 林久淳 林揚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高阿在、林美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56萬5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萬5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