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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陳得利

  • 當事人
    光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久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97號 原   告 光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儀泉 原   告 林久淳 林揚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高阿在、林美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56萬5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萬5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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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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