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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09號

原告
馳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1,504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5 年8 月4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美金匯率為31.34500,折合為新臺幣(下同)674,043 元(計算式:21,50431.34500=674,042.8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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