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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13號

原告
友春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貞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陳彥文律師

      高凱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2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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