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42號
- 原告
- 朱木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志忠即泓進工業社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1955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