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75號 原 告 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寶 上原告與被告樹照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