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91號
- 原告
- 馗鼎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01,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3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