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06號
- 原告
- 黎名陽
- 被告
- 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龍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 元
(即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