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林筱涵

  • 原告
    黎名陽
  • 被告
    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06號原   告 黎名陽 被   告 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龍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 元(即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彥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