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林筱涵
- 原告黎名陽
- 被告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06號原 告 黎名陽 被 告 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龍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 元(即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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