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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9號

原告
仲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黃喜久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1,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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