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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52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52號

原告
張浤榮
被告
宏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浤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萬6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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