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64號 原 告 集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喆方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6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