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7號

國有財產法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告
趙深漢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代表人
吳文貴

一、上列當事人間國有財產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撤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於104年6 月5 日台財產中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註銷原告及訴外人湯亦才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 規定承購臺中市○里區○○段00000 地號內部分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申購案之處分,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為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起訴。而本件係關乎原告是否享有申購系爭土地之權利,自應依原告得申購之系爭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31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9,800元/ 平方公尺x 原告申購面積84.5平方公尺=1,673,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國有財產法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