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趙深漢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代表人
- 吳文貴
一、上列當事人間國有財產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撤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於104年6 月5 日台財產中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註銷原告及訴外人湯亦才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 規定承購臺中市○里區○○段00000 地號內部分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申購案之處分,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為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起訴。而本件係關乎原告是否享有申購系爭土地之權利,自應依原告得申購之系爭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31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9,800元/ 平方公尺x 原告申購面積84.5平方公尺=1,673,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