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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告
劉進興即源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之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19,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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