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7號

原告
得億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興永、鄭偉毓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