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華 上原告與被告興東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4,9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