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2號原 告 陳樹成 被 告 蔡宗佑 陳淑珍即米高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2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資料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7,640元【土地公告 現值62,100元x68.4平方公尺=4,247,64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