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楊乙軒
- 當事人黃珮雯、楊乙軒、楊乙軒即美麗境界美容材料、楊乙軒即林森拉娜精品店、楊乙軒即美麗境界精品店、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群慧菁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9號原 告 黃珮雯 黃盧山 黃進隆 黃龔麗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姜家康律師 被 告 楊乙軒 被 告 楊乙軒即美麗境界美容材料 被 告 楊乙軒即林森拉娜精品店 被 告 楊乙軒即美麗境界精品店 被 告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被 告 群慧菁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對於原告所提客觀訴之合併,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民國104年04月28日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 一)意旨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與原告黃珮雯、黃廬山、黃進隆於104年10月4日所簽訂之切結書金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債權不存在 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 項之請求確認被告楊乙軒就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01號民 事裁定所載如附表一所示之票據債權對原告黃珮雯、黃廬山、黃進隆、黃龔麗琴不存在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請求確認被告楊乙軒就本院 105年度司票字第5602號民事裁定所載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據 債權對原告黃珮雯、黃廬山、黃進隆、黃龔麗琴不存在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萬元;另就訴之聲明第四 項、第五項返還上開本票部分,訴之聲明第六項、第七項請求命被告不得持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所載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自對原告黃珮雯、黃廬山強制執行;及訴之聲明第八項確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部分,因其與訴之聲明第一至第三項之經濟上目的一致,及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不再另行加計;則本件原告上開訴訟標的之金額經合併計算後,為2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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