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蔡嘉裕
- 原告呂悅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31號 原 告 呂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7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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