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32號 原 告 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電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4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