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 告 武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1,58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七 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