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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44號

原告
皇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友雄
被告
鋮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健成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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