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44號 原 告 皇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友雄 被 告 鋮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健成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