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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69號

退還保固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69號

原告
新圖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退還保固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芬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照明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3883 號),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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